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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堂展覽徵件辦法

更新日期:2025-09-26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公會堂展覽徵件辦法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致力於促進並推廣文化藝術展覽活動與大溪交流之機會,以「大溪公會堂」為平台,公開徵求展覽提案,發掘更多具原創性的藝術創作,開拓藝術多元發展樣貌,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
凡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團體、機關學校,舉辦合乎本會營運目標且具社會教育、學術、公益、文化藝術、人文素養等公開社教文化活動或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文化藝術活動,均得提出申請。惟同一年度申請以一次(檔期)為限,以未曾申請者為優先。

第  三 條 申請類型與內容
不限任何創作題材及表現形式,須配合展示空間,不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為主,且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  四 條 申請辦法
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檔期,依本會官網公告為準。每一檔展期至少一個月,並以三個月為上限(含例假日及進撤場),本會得視展覽內容、場地條件及檔期安排狀況作適當調整。
申請者應備下列資料:
一、團體檢附立案登記證影本(個人申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二、展覽徵件申請書紙本1式6份(聯展或團體展需附參展者名冊)。
三、以上所列資料電子檔乙份(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

第  五 條 本會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一、無償提供公會堂展覽檔期,本會依年度預算情形,得委託申請單位辦理該展覽,以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該經費用於展覽製作費、佈撤展費、藝術品綜合保險費、文宣印刷費等,惟實際委託經費額度及項目依本會審查結果辦理,其餘經費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
二、提供本會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本會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協助派發新聞稿及宣傳圖文。

第  六 條 審查作業
一、本會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所提內容之審查,評審委員由本會遴聘派之。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將審查結果函覆申請單位。
二、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本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二)複審:通過初審者,由本會組成審查委員辦理複審,並將審查結果函覆申請者,入選者由本會安排展出檔期。
(三)評分標準:
  1. 展出者資歷、作品及創作品等(30%)
  2. 展出內容之與大溪文化相關度、展覽規劃完整度(40%)
  3. 展出內容對藝術推廣與美學教育之效益等(30%)
(四)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請於本會指定期限前全額繳納,逾期繳交者視同放棄,本會得不經通知或催告,並將該時段釋出供其他申請單位使用。

第  七 條 展覽須知
一、佈展須於展出前1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後5日內完成,並將作品運回,本會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場地開放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5時)進行佈、卸展作業。
二、詳細佈、卸展需依附件3「活動設備及展示設備進、退場作業須知」及歷史建築(文資法)相關規定辦理,若有損害需復原或照價賠償。
三、開展前,申請單位應對本展覽導覽志工及服務員進行導覽解說。
四、作品展示方法請考量參觀動線與防盜安全,如因展品佈置不當導致展場或展品毀損、民眾受傷之情事,申請單位需負賠償責任。
五、展覽期間由申請單位及本會共同維護展品安全,申請單位於展覽期間應定期派員至現場檢視作品狀況;展品請自行辦理保險事宜,如有遺失或損壞,依投保相關規定申請理賠,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  八 條 注意事項
一、申請資料送達本會後不予退還,送達方式以郵寄或親送至本會,採郵寄方式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收件地址: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29號),請於信封上註明「申請公會堂展覽徵件」及寄件聯絡人姓名、電話,逾期恕不受理。
二、曾申請個展展出者,應自該次展畢日滿二年後,始得再度申請同一個創作人之作品展覽。但有賸餘檔期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該檔期應為本展覽使用,未經本會書面同意,不得移作他用。如展覽內容或活動與原申請表內容不符,本會得逕行取消檔期,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四、申請單位須依本會排定檔期按時展出,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2個月通知本會,填具「放棄展覽切結書」,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會提出本徵件申請;若無故未按預期展出亦不通知本會者,3年內不得申請。
五、申請單位應提供本會至少2張宣傳圖,供本會進行宣傳及使用。本展覽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適當位置載明「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合辦單位: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字樣。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通知本會。
六、保證金:無違反本注意事項者,展畢後無息退還保證金。若場地、設備及公物如因展出者使用不當造成損毀,需復原或照價賠償,本會得自保證金扣抵應賠償之費用,不足時並得追償,未清償前將不得再次申請本徵件辦法,未依限改善者將循法律程序追償。
七、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會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展覽資格一年:
(一)展覽內容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
(二)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場地使用申請書資料,或未按委託執行內容及期間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三)申請單位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八、展出作品若涉及侵權等違法情事,由申請單位自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九、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公會堂展覽徵件辦法 pdf檔
  • 公會堂展覽徵件相關附件一覽表 pdf檔 docx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