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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規範

更新日期:2023-05-30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誠信經營規範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本會誠信經營之文化、健全組織發展並建立良好運作架構,特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訂定本規範。

第  二 條
本會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本原則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  三 條
本會應主動公開揭露,並含下列規定:
一、依業務性質,明定不誠信行為之具體範圍。
二、就行賄及收賄、提供非法政治獻金、不當慈善捐贈或獎助、提供或接   受不正當利益、侵害智慧財產權及利益衝突等行為,訂定防範之作法。

第  四 條
本會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積極落實誠信經營規範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  五 條
本會本於誠信經營原則,應以公平及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但為達文化法人之設立目的不宜公開者,不在此限

第  六 條
本會如有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之法人或團體進行業務往來,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是否涉有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稱之洗錢行為或資恐行為。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本會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確保誠信經營規範之落實。事長任期。

第  八 條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應隨時檢討。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長、監察人、經理人應定期向董事、受雇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  十 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