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合作辦法
更新日期:2024-05-22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藝術合作辦法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並推廣文化藝術展覽活動與大溪交流之機會,在不影響本會營運及各項業務辦理下,為有效利用本會會所(桃園市大溪區中山路29號)室內場地,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不限國籍,凡從事藝術創作、策展之個人或團體均得申請,舉辦合乎本會營運目標且具社會教育、學術、公益、文化藝術、人文素養等社教文化活動或其他經本會同意之文化藝術活動,均得提出申請本藝術合作。惟同一年度申請以一次(檔期)為限,以未曾在本會展出者為優先。
第 三 條
藝術合作計畫:本辦法由申請單位提出合作計畫,經本會評估可用空間及審查通過後同意申請使用。
(一)計畫內容:由申請單位規劃辦理藝文展覽為主,內容得包括展覽、表演及創作工作坊等,須與大溪在地互動。本計畫內容不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覆。
(二)合作期程:包括佈展及卸展,最短一週,最長以三個月為一期,但空檔日數未滿七日者,不在此限。確定時間由本會排定之,每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週一休館)。
(三)本會提供以下優惠及資源:
- 場地使用費:酌收每日50元場地清潔費。
- 保證金:使用場地1個月內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使用場地1個月以上者,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辦理。
- 提供本會既有宣傳資源,如臉書粉絲專頁、本會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視刊期而定)等。
第 四 條
回饋辦法:申請單位所提合作計畫若有作品買賣出售,須自提拆帳比例繳納回饋金(至少百分之一);若辦理收費之相關推廣活動,須繳交報名費收入(檢附學員名冊)至少百分之二回饋金繳納本會。合作計畫若無販售規劃及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辦法,例如辦理免費展覽導覽活動、體驗工作坊等。
第 五 條
每年度受理申請日期及可申請使用空間,依本會官網公告為準。
第 六 條
申請應備文件。但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函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代之:
(一)團體檢附立案登記證影本(個人申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二)藝術合作計畫申請書。
第 七 條
申請方式: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收件期間內,檢具前點所列申請文件1式6份紙本、電子檔1份(以pdf檔格式存入光碟或USB)郵寄或親送本會申請。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文件時,遞延至次一上班日為截止日。
(二)如本會於非受理收件期間仍有賸餘檔期,本會另得視需要另案接受專案申請,請於最晚進場使用前30個工作天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 初審:由本會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資料。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短缺者,得由本會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於七天內補件,逾期視同放棄。
- 複審: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會內部審查。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對大溪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 公告審查結果:本會將於截止收件翌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公告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第 九 條
注意事項:
(一)曾於本會展出之個展,應自該次展畢日滿二年後,始得再度申請同一個展創作人作品之展覽。但有賸餘檔期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單位應與本會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該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本會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三)申請單位應提供本會至少2張宣傳圖,供本會進行宣傳及使用。本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會為協辦單位,至遲應於付印前3個工作天將稿件提供本會審閱。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通知本會。
(四)保證金:
- 本會核定展出日期1週前,須繳納場地保證金。
- 退還條件:卸展完畢經本會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及其他尚未繳付之相關費用,始退還保證金。若場地、設備及公物如因展出者使用不當造成損毀,本會得自保證金扣抵應賠償之費用,不足時並得追償。
(五)申請單位使用本會場地,應遵守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或注意事項,若有毀損本會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或經本會同意後進行修復。
(六)申請單位如展覽內容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或須撤銷申請,未於活動日兩週前函知變更或撤銷,且無正當理由者,該次活動依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場地借用辦法準全額收費,並列入觀察名單。
(七)申請單位如發生以下行為,經本會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將逕行解約,並取消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資格一年:
- 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保證金,視同放棄該年度合作計畫。
- 展覽內容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辦理變更或撤銷申請逾三次者。
-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場地使用申請書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 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八)展出作品若設計侵權等違法情事,得撤銷展出並逕行解約,申請單位並應自負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
(九)申請單位依契約規定應負損害賠償或保證金、回饋金等其他責任而未依限改善者,將循法律程序追償,未清償前將不得再次提案申請本計畫。
(十)本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董事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